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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消息|住建部大调整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和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二)
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,修改为:“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,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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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消息|住建部大调整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和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一)
刚刚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的决定,大调整造价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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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发文:申报资质,不再提交社保证明!
刚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《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(第二批)的决定》,明确提出: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,不再提交社会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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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(管)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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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发文:5月1日起,全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施行告知承诺制!
昨日住建部发布《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》,明确提出: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...